本專案旨在研究與實作一條由台灣宜蘭沿岸高地指向日本與那國島的跨海業餘無線電雙向通訊鏈路,以非商業、實驗與技術驗證為目的。專案將依序測試 VHF、UHF 及更高頻段(SHF / 微波)在長距離海面視距(LOS)條件下的實際傳播特性、鏈路穩定度與設備需求。目標是建立一套可重現、可驗證的跨海業餘無線電實驗流程,提供給對長距離定向通訊、電波傳播與高頻鏈路設計有興趣的技術研究者參考。
欲從宜蘭山區直通日本與那國島,需依不同波段準備合適的設備。下表列出 2m (VHF)、70cm (UHF) 及 SHF(微波)級頻段常見裝備與粗略成本範圍(以新臺幣計,下同):
| 項目 | 2m (VHF 144–148MHz) | 70cm (UHF 430–440MHz) | SHF (13cm/5cm/3cm,2.4/5/10GHz等) |
|---|---|---|---|
| 收發器 | 中階基地台機 1–4 萬元(如 Yaesu、Icom 50W機型) | 通常與 VHF 同機型亦可,或多頻雙段機 2–5 萬元 | SHF 頻段常以轉換器搭配 SDR 或無線AP,設備(含調變器)可達數千至數萬元 |
| 天線 | 高增益八木天線或木瓜天線約1–2萬;若加裝轉盤旋轉支架與桅桿另約1–3萬 | 八木天線或基站木瓜天線1–2萬;若需定向鏈路,則可用高增益天線類似價位 | 2.4/5GHz可用指向天線或Wi‑Fi平板天線,約數千元;10GHz以上一般採用碟形天線,含喇叭罩數萬以上 |
| 功率放大器 | 如需超過 50W,可考慮外部功放(依法規許可);高頻放大器價格昂貴,數萬以上 | 依需使用,UHF功放價格與VHF相近,約數萬 | SHF 小功率發射器就已千元起,高功率功放(如10GHz雷射或微波放大器)數十萬計 |
| 電源與機架 | 大型電源供應器 2–5千元;機架/機殼視規模而定數千元 | 同左 | 同左 |
由上可見,2m VHF與70cm UHF段的基礎組合(基地台收發器+天線+電源)約需數萬元台幣等級。如需更高功率或固定式高桅桿,成本再增加。SHF微波波段因設備特殊(如無線網橋、碟天線、波導放大器等),成本可由幾千元(2.4GHz DIY連接器件)到數十萬元(高頻段專業設備)不等。以上僅為一般範圍,實際價格視品牌、性能與進口管制等因素而異。建議與臺灣本地無線電商討具體型號報價,亦可參考專業店家或進口商資料。
在臺灣從事業餘無線電必須取得執照並經申請核准設置電臺。依 NCC《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申請人必須通過筆試,取得三級、二級或一級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不同級別可申請的電臺等級也不同:一級人員可設一、二或三級電臺,二級可設二、三級電臺,三級僅能設三級電臺。獲得人員執照後,必須向 NCC 申請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每人僅限一座固定電臺),經審驗合格並領證才能使用電臺。行動式(車載)電臺若發射功率未超過25W,或功率25–50W且頻段<50MHz,則可免檢驗直接使用;超出者需向 NCC 申請審驗合格。所有業餘無線電機器設備須經 NCC 型式認證或審驗;使用未經認證設備違規將受罰。
此外,NCC 規定業餘無線電不得用於公共電信業務或營利目的,也不得干擾其他合法通信。換言之,僅准許自我訓練、互通或技術研究等非商業用途的通信。凡符合上述資格(持有效執照、合格電臺且遵守頻率功率限制)即可合法使用。若架設高桅桿或大型天線,亦應注意塔台安全與鄰近航空障礙標示等規範。總之,個人若欲自行架設長距離無線電鏈路,必須先考取業餘無線電執照、辦理電臺設置核准,並選用合格電臺與安全設施。
國際業餘無線電通信依據 ITU 規範,一般允許跨境聯繫,但需遵守兩國頻段規劃和許可制度。在臺灣發射到日本,臺灣業餘電臺只要在許可的業餘頻段內運作,並不違法;只要對方也是合法持照業餘電臺,雙方即可正常通話。台灣無與日本簽署業餘無線電執照互惠協定,換言之,日本主管機關不承認臺灣執照,臺灣電臺若要在日本操作,無法自動換證。日本《電波法》第5條明文禁止對外國人(包括臺灣人)核發無線電臺執照。因此臺灣業餘電臺不能在日本境內自設基地臺;赴日旅運用業餘電臺需依日本規定向日本無線協會(JARL)申請臨時執照,且由於臺日無互惠,臺灣人幾乎無法直接換證。對此,應避免將對日通信當作商業用途,僅做興趣和技術交流;並注意兩國的頻譜使用:例如日本常用的 144.000–146.000 MHz 帶與臺灣(144.0–146.0 MHz)相近,但出入口頻率(呼叫頻)與慣例可能略有不同,應事先查明並避讓日本國內重點通信頻率。總之,國際通聯須符合各國業餘頻段使用規範,日本法律上不允許外國人持有日本執照且與臺灣無互惠,臺灣電臺僅能按照自身合法執照操作並與日本執照電臺通話。
所謂「遠端同步假站」通常指以另一端(例如日本或台灣其他地點)模擬對講的方式聯機。依 NCC 規定,業餘電臺若連接任何公共通信系統(如網際網路)必須事先申請核准;未經核准則不得將業餘電波透過網路傳送。NCC 公告明文指出,業餘無線電僅可作為專用無線通信,若要連接公共網路,須提案申請並獲准。換言之,若以網路串聯兩地電臺並透過網路交換音訊,此行為屬於連接公共通信系統,原則上不被允許,除非個別申請豁免通過。若僅以網路作為「遙控鏈路」(控制遠端電臺而不將前端通信內容透過網路傳送),則並不違法;但所謂模擬通聯通常涉及訊號內容轉送,仍需視為需要 NCC 核可。實務上若想實現類似「假演練」,可考慮申請臨時電臺或示標電臺資格(用於電波傳播實驗)等,並在備審計畫中說明用途及運作方式;否則建議避免未經許可的網路連接,以免觸法。綜上,使用遠端電臺時應審慎評估通訊方式:若僅遙控電臺設備,屬特定許可範疇;若透過網路同步音訊,原則上須向 NCC 申請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的許可。
參考資料: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頒布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電波法》及相關解釋函令;以及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相關社群與協會資訊。以上各項均摘自合法公開之法規解釋文件及協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