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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3
>
4-
> 第 八十五 号
4+
> 第四十八号
55
>
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7
>
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99
>
10-
> 2007年12月29日
10+
> 2011年6月30日
1111
12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313

1414
----
1515

16-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16+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7+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8+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1+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2+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1723

1824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925

@@ -45,7 +51,7 @@
4551

4652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4753

48-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54+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4955

5056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5157

@@ -87,9 +93,9 @@
8793

8894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8995

90-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96+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9197

92-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98+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9399

94100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95101

@@ -107,13 +113,13 @@
107113

108114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09115

110-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16+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11117

112-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18+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13119

114-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20+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15121

116-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22+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17123

118124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19125

@@ -133,30 +139,28 @@
133139

134140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35141

136-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37-
|------|---------------------------------|------------|
138-
| 1 | 不超过 500 元的 | 5 |
139-
| 2 | 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分 | 10 |
140-
| 3 | 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 | 15 |
141-
| 4 | 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 | 20 |
142-
| 5 | 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 | 25 |
143-
| 6 |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 30 |
144-
| 7 | 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 35 |
145-
| 8 | 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 40 |
146-
| 9 |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 45 |
142+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43+
|------|--------------------------------|------------|
144+
| 1 | 不超过 1500 元的 | 3 |
145+
| 2 | 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 10 |
146+
| 3 | 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 20 |
147+
| 4 | 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 25 |
148+
| 5 |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 30 |
149+
| 6 |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 35 |
150+
| 9 |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 45 |
147151

148-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152+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149153

150154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151155

152156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153157

154-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55-
|------|-------------------------------------|------------|
156-
| 1 | 不超过 5000 元的 | 5 |
157-
| 2 | 超过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部分 | 10 |
158-
| 3 | 超过 10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 20 |
159-
| 4 | 超过 3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  | 30 |
160-
| 5 |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 35 |
158+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59+
|------|--------------------------------------|------------|
160+
| 1 | 不超过 15000 元的 | 5 |
161+
| 2 | 超过 15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 10 |
162+
| 3 | 超过 3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 20 |
163+
| 4 | 超过 6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 30 |
164+
| 5 |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 35 |
161165

162-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166+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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